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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麒麟中心小学 章程

发表日期:2012/10/10 0:00:00 出处:本站 作者:杨玉奎 有658位读者读过

江宁区麒麟中心小学 章程

 

(本章程于2012年9月13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使学校健康、稳定地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江宁区麒麟中心小学”,校址为江宁区麒麟街道麒麟丹青路。

第三条:学校隶属江宁区麒麟街道,受江宁区教育局领导,是一所全日制公立小学,学制六年。

第四条:学校校风为:“爱国、勤学、守纪、向上”。

教风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学风为: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工作作风为:爱岗、敬业、求实、创新

第五条:学校建校纪念日为8月28日。

第六条: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和谐发展。办学理念:为学生的一生发展奠基。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江宁区教育局任命,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章程,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和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领导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发动全体教职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五)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学教研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照国家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门课程,遵循教学规律,建立和完善教学教研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

(六)领导和组织学校体育、卫生、美育、艺术教育工作及课外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和全体教职工注意劳逸结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努力改善卫生条件,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卫生习惯,增强学生体质。

(七)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工俭学的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八)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专业发展提供条件。

(九)依靠党组织,支持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委员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校务委员会在学生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十一)廉洁勤政,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离任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十二)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十三)发挥学校的教育主导作用,努力构建“三结合”教育网络,形成良好育人环境。

(十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和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或聘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并安排其校内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奖励;对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设备设施建设,学校的财务和校舍校产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条:副校长由江宁区教育局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教育技术室等职能部门,其各处职责为:

(一)校长办公室协助校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和教务工作。

(三)德育处负责学生思想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五)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教育技术室负责学校信息技术教育等工作。

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职能部门领导人由校长聘任报请街道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在学校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从严治党。

(二)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保证监督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审议学校聘用合同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等。

(四)坚持党管理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校长对干部的提名。

(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强党风廉政工作。

(七)做好离退休教师的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四年一届,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根据有关法规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的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予以处分、免职等,根据区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校能力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十五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主要职能:

1、咨询和建议。提供社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3、审议和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六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舆论的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综合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以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使学生逐步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求知、学会合作、学会健体。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全员育人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

(二)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三)坚持正面教育,实行赏识教育和激励教育,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不歧视学困生。

(四)营造浓郁的德育氛围,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弘扬爱国主义教育主旋律。

(五)建立健全社区教育委员会和家长教育委员会,营建“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三条: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教学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依据《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随意增课、减课、调课、停课。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区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进行理论学习和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育科研,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

第二十六条:认真抓好教学质量常规管理。抓实教学“五认真”的过程管理,改革教学管理方式教学评估,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八条: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教师不得进行有偿家教,有偿教学。

第二十九条:改革考试制度。取消期中考试,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

第三十条:废除百分制,实行等级制。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第三十一条: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加强学校特色教育,形成班级、学校不同规模的艺术特色。

第三十三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备、仪器设备、图书音像资料、文体器材等,充分发挥教学硬件的教育教学功能。

第三十四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必须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其教育性原则和实效性原则。

第三十六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杜绝铺张浪费。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支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加强公费医疗、计划生育和校舍校产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章 校园管理

第三十九条:全体教职工应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条: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和审美特点的校园。

第四十一条:学校、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提高校园文化活动,提高校园文化品位,发挥其育人功能,激发学生心理潜能。

第四十二条:全体教职员工要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文明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教职工的身教水准。

第四十三条: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四十四条: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实行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培养学生的“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四十五条:校园内一律不准骑车,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南京市校园车辆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第四十六条: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

第四十七条: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五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五十三条:教师应自觉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第五十四条: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按市教育局提出的规范师德“三要”和“八不准”的要求去做。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学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学生干部为同学、集体服务。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接受学校的教育、帮助,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陶冶思想品德。

(三)维护学校声誉,爱护学校财产和校园环境。

(四)尊师、守纪、勤学、善思、争做校园小主人。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校园学生管理制度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区教育局批准,方可实施。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室。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