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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6/11/10 13:56:01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833位读者读过

关于转发《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江宁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中小学、成人教育学校、幼儿园:

    现将《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江宁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2016年11月8日

 

 

南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公共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奖惩机制。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考核目标落实责任。

    第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应用和产品推广、信息化建设、节能改造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予以保障。

    第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制定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编制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制定年度节能工作计划。

    第九条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到本系统内公共机构。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本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工作,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建立健全节能规章制度,能源管理系统、重点用能设备应当设置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有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台账,按要求逐级报送经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表,并做好能源消费数据的分析应用工作。统计业务工作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按照“分户彻底、分区规范、分项合理、应配尽配”的原则,切实完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执行能源资源消费定额管理制度。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定额。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做好能源资源消费定额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立项、设计、建设和验收,并自觉接受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应用高效照明灯具、节水型器具、高能效空调、节气灶具、太阳能热水器等节能低碳新技术新产品。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引导广大工作人员增强节约意识,减少一次性用品消耗,节能低碳环保出行。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第十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节能技术和产品遴选、鉴定、试用、推广机制,指导公共机构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节水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积极参与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应做好本系统公共机构参与国家级、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的宣传发动、初步审核及推荐申报工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查、方案论证、督促落实及初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应当属于公益广告宣传的范畴。公共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利用电子屏、展板、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广播、电视、报纸等开展节能宣传,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重视并开展好节能宣传周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创新宣传方式,组织开展“低碳日”活动,多渠道多角度进行节能宣传和体验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节能业务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节能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在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明确设备节能管理目标要求,并自觉接受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加强能源资源消费管理平台建设,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管理平台,实现对本单位用能情况的实时监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能源资源消费管理平台建设的整合。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对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建立重点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度,并不断采取措施提高设备的用能效率。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实际用能状况和设备运行情况,优先考虑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改造在合同期内所节约的能耗费用,应当用于对节能管理工作的激励。

 

第五章  奖励和监督

    第三十条  对在节能技术推广和产品应用、技术改造与信息化建设、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示范单位创建及宣传等节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公共机构和个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共机构的节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和能源资源计量情况。

      (四)能源管理系统、重点用能设备的使用操作情况。

      (五)开展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执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制度的;大中型公共机构未实行分户、分区、分项计量,并未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或者未及时准确上报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的。

      (四)未在能源管理系统、重点用能设备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能源审计报告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六)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及时进行节能改造的。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超过能源资源消费定额但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逾期未改正且情形严重的,经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减少核拨下一年度能源支出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宁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江宁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节约空调用电。改进空调温度控制方式,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风,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除会议室外,上班不得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力争每天少开 1 小时空调。开空调时不开窗户,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 

    三、节约照明用电。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会议室一律使用节能灯具。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厕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下班、夜晚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办公室要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四、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开水茶炉在下班、双休及节假日期间断电停用,锁闭房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及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减少待机能耗。 

    五、加快用电设备改造。大力推进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在照明节能上积极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等先进照明技术;在空调节电上积极应用变频技术节电;因地制宜进行节电改造,确保办公区的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逐步改造或更新。 

    六、凡新建、改造办公用房时,一律安装节电设备、装置、灯具等。 

    七、每个职工都有节约用电义务。各单位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各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二、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用毕水即关闭水龙头,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提示标志;有条件时,应推广感应式节水水龙头。

    三、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大面积绿地应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漫灌。 

    四、要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龙头损坏及时更换,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五、要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对用水量及时分析,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以消除问题。  

 

公务用车节油和维修管理制度

    一、实行定点加油制度,车管中心所有车辆用油在指定的加油站进行加油;

    二、车辆加油统一使用加油卡结算,充值额由车管中心每月月初核定后分配,实行定车定卡集中管理,专卡专用;

    三、 建立车辆使用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管理,以单车为单位建立档案,对车辆油耗实行单车核算;

    四、严格油卡使用登记制度,车辆加油由车管中心指定专人监督、登记,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五、异地加油要先申请,后加油,油料发票须在任务完成后及时交至车管中心,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并登记车辆管理档案中;

    六、驾驶员出车应当规划好行程,规范使用空调,定期维护保养车辆,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降低油耗;

    七、积极开展节能知识培训,开展车辆维护、保养、节油驾驶等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和驾驶技能。

 

节约办公用品制度

    一、加强节约办公用品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办公用品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办公用品意识。

    二、科学管理,控制发放,从小做起,以点带面,努力降低办公用品消耗。

    三、严控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科学应用,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办公设备利用率。

    四、提倡循环使用,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消耗。

    五、推行电子政务等无纸化办公,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采用公文报送网上传输方式,减少纸质文件印制和重复打印次数。

    六、严格审批和控制办公用品购买、使用、发放数量。

    七、正确使用非易耗办公用品,经常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办公设备良好,提高办公用品的性能。

    八、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文件资料的打印、复印纸张提倡双面使用。

 

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三、分析汇总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

    四、提出推进本部门或者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