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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中心小学2019年秋季入学一年级招生公告

发表日期:2019/5/8 9:15:51 出处:江宁区麒麟中心小学 作者:叶有平 有2201位读者读过

麒麟中心小学2019年秋季入学一年级招生公告

 

根据《江宁区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江宁教字(2019)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江宁区麒麟中心小学2019年秋季入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办法公告如下:

一、入学条件

儿童需年满六周岁,即于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教育局普教科审核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视不同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一)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原则上应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可在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符合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1.儿童户籍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施教区有固定房产且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其子女随法定监护人落户在施教区,并在施教区常住;因政策原因,父母中的一方户口无法迁移。

2.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在出生后随父母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登记落户,且户籍从未迁移过、其父母双方名下均无住房。

3.儿童户籍单立,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二)购买二手房的家庭子女入学。

1.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好二手房的产权证和儿童及监护人户口迁入手续,并实际居住,可在产权房所属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2.每套二手房的实际住户和曾经住户,只能同时有一个家庭的儿童在施教区内小学就读。

(三)拆迁户家庭子女入学。

1.未自购新房或未安置到位的,可在原施教区小学报名。

2.已安置到位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安置房所属施教区内小学报名。

3.已自购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儿童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迁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产权房处,在新购房所属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四)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年龄处于义务教育阶段,跟随其来宁务工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暂住的、非南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不包括本市户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到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和随迁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随迁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居住证,需在本区居住地连续居住且满一年(居住年限计算至当年5月31日止);

3.随迁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且满一年凭证,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连续且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相关证照年限计算均至当年5月31日止)。

二、特殊情况

1.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户籍迁移,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名,由学校负责登记上报,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2.适龄儿童户籍由于历史原因购买小城镇户籍,且无正式产权住房,由学校负责登记上报,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对于根据南京市人才政策落户、无房屋产权证家庭的适龄儿童,由学校负责登记上报,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三、施教区范围:

适龄儿童户籍应为麒麟集镇、麒麟门、麒麟甫、东流、袁家边社区户籍

四、报名时间及所需材料

1、施教区内户籍儿童报名:2019年5月18日、19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

2、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2019年7月4日、5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

3、报名地点:江宁区麒麟中心小学。(天麒路8号)

4、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及预防接种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所需材料见江宁教育服务平台相关文件)。

五、发榜时间:

学校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完成小学新生报名工作后,在8月10日前将新生名单在学校西门口张榜公布。

六、重要提示:

所有适龄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确保相关材料的真实有效,并主动配合学校做好相关材料的核实工作。如有隐瞒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所报学校入学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