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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南京市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3/5/6 9:10:10 出处:本站 作者:韩栋 有815位读者读过

关于修订《南京市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

“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校、直属单位,各基层工会:

为了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生命健康,构建和谐校园,体现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江宁区教育局、江宁区红十字会、江宁区教育工会于2008年出台了《南京市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江宁教字[2008]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五年里,共接到爱心互助金70余万,共支出爱心互助金款110余万元,139人受惠,。“爱心互助金”管理规范、兑付及时,切实减轻了身患重症教职工家庭的医疗负担,体现了“爱心互助金”的社会价值。

但由于近年来物价的上涨和医疗成本的增加,每年大病互助金的费用都在上涨,特别是2012年更是突破了40万元,每年收取的“爱心互助金”已不能实现正常运转。现根据江宁区大病救互助金管理领导小组意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将教师每人每年10元、学校每人每年配比10元的互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学校每人每年配比30元,本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会有更多的爱心款用于全区教育系统教职工的大病救助工作,进一步减轻教职工的大病医疗费用,让患重病的教职工无后顾之忧,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做出贡献。

附:《南京市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修订)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工会

                            2013年4月28日

 

 

 

 

南京市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 “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1  为了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生命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切实做好教职工大病救助工作,构建和谐校园,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建立南京市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爱心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理念,依靠教职工互助的力量,减轻身患重症的教职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做到积有限资金,帮一时之难,解燃眉之急,促校园和谐。

 

第二章:组织机构

 

3  成立“互助金”领导小组,负责互助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负责对互助金使用、管理、监督。

组  长:朱  慧(区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刘  勇(区教育局副局长)

        高红英(区教育局纪委书记)

组  员:王志华(区教育工会主席)

方  东(区教育工会委员,经审委主任)

魏晓春(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

戴存兰(区教育局计财科科员)

李先进(区教育工会委员、临江高中工会主席)

王洪贵(区教育工会委员、百家湖中学工会主席)

昝庭元(区教育工会委员、实验小学工会主席)

俞大林(区教育工会委员、周岗小学副校长)

王  蓉(区教育工会委员、示范幼儿园工会主席)

严成明(区教育工会委员)

刘翠萍(区教育工会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工会,王志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互助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4条  根据“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支付”的原则对互助金进行审定。

 

第三章:实施办法

 

第5条  参加对象:江宁区教育系统在职在编教职工。本着自愿原则,交纳互助金者方有资格接受救助。

第6条  资金来源:参加互助金者须每人每年交纳“爱心互助金”30元;学校为教职工每人每年配比交纳30元。

第7条  资金管理:各学校在每年的5月底前将互助金交至计财科并由计财科出具发票(名册及电子稿交教育工会),汇总后将资金转至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由教育发展基金会单独设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8条  互助金同时接纳海内外企业及热心人士的捐助。使用时尊重并保护捐助者的意愿。

第9条  本互助金的享受期限按年度计算,自当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纳入下一年核报。

第10条  本互助金原则上仅限于本区医院住院时发生的费用,因特殊重症需到南京市级医院或在南京地区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教职工,需经本区二级医疗机构办理转院审批手续(急诊、临时外出人员突发急病就医除外),所转医院必须是我区医保认定的上级医院,否则本互助金不予支付。

第11条  在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陪保险基础上,按照我区城镇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互助金者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均可申请。

第12条  按下列规定分级计算给付互助金。

级数         医疗自费级距                  给付比例

1   本年度自费1万—5万元(不含5万元)  按20%救助

2   本年度自费5万—10万元(含10万元)  按40%救助

3   本年度自费10万—15万元(含15万元) 按60%救助

4   本年度自费15万元以上               救助10万元

(注:自费额以区医保中心数据为准)

第13条  申请互助金救济的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互助金的教职工,需向学校工会书面申请,填写《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爱心互助金”审批表》。

(二)上报:所在学校工会初审后签署意见(盖公章),由校工会于次年1月10日前向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报。逾期不予办理,审报时携带材料:个人救助申请及《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 “爱心互助金”审批表》。

(三)审核:由互助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后,经江宁区医保中心查实自费数额,按照本管理办法,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审批:由互助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受助人员名单及补助数额。

(五)公示:由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将救助名单、自付费用、补助数额等在江宁教育信息网及教育工会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六)救助:公示无异议后,由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向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申领资金后,通知受助人员,领取救助金。
    第14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互助金责任范围

(一)互助金参加者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费用;

(二)互助金参加者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三)因第三方造成互助金参加者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由第三方承担的部分;

(四)互助金参加者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支付的治疗费用;

(五)非疾病性治疗,如美容、减肥、增高、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六)其它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第15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互助金的,一律取消互助金享受资格,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并取消所在工会年度各类评先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16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中小学、职业学校、区管幼儿园、局各直属单位。

第17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 “爱心互助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18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施行。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工会

2013年4月27日

 
 
 
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 “爱心互助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                                     填表时间:                

职工本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面貌

 

家庭地址

 

医保卡号

 

自费经额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情况

称谓

姓名

出生

年月

工作单位或学校(所在班级)

 

 

 

 

 

 

 

 

 

 

 

 

申请

理由

 

基层工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公示

情况

 

 

教育工会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救助

数额

 

 

 

领导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