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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职称相关文件

发表日期:2013/6/5 9:03:38 出处:本站 作者:王爱玲 有523位读者读过

  2013年职称工作已经开始,今年执行新的江苏省4号文,南京市职称办有6号、7号的相关规定,请各位老师认真学习。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发展,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全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专科学历后,在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本科学历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2. 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能胜任中小学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

(二)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小学教师获得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2.中小学教师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3.中小学教师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三)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一级教师2年以上。

(四)申报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获得本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后,受聘高级教师5年以上。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均继续教育学时符合要求。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第三章 一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八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学生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其他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胜任班主任等教育管理工作,能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团队和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九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比较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过一定年级段的循环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二)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5次以上,其中校际间2次或县(市、区)级1次以上,公开课教学质量高,受到好评。获得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校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县级三等奖。

(三)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

第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县(市、区)级以上的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过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1篇;或参与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5千字以上;或承担县(市、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撰写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第四章 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6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老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能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本人或所带班级、团队和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教学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大循环教学工作或2次小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等工作,并主持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老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开设过校级以上公开课5次以上,其中校际间4次以上或县(市、区)级2次以上,公开课教学质量高,受到好评;或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评优课(教学基本技能竞赛)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在乡镇以下(不含中心乡镇)中小学连续任教1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教科研课题和成果可放宽一个档次。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上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2篇。

(二)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学类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1篇。

(三)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四)参加编写教材(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本人撰写教参(由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五)主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在乡镇以下(不含中心乡镇)中小学连续任教1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研究论文可减少1篇,教科研课题和成果奖可放宽一个档次。

第十四条  专业示范要求

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五条  专职教科研人员评审条件

(一)任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8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任现职以来,在本级区域开设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年均3次以上,其中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2次。专职教研人员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80节,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0节。

(三)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5篇,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四)任现职以来,主持过市级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过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课题经鉴定已结题;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五)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组织区域教科研工作,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得到本学科教师一致认可,所指导教师测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六)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培养二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与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学历破格:获得大专学历满5年,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受聘一级教师6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资历破格: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满4年,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以上优秀等次。

(二)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四章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教学经验丰富并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在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的评优课或基本功大赛中获一等奖以上。(必备条件之一)

2.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突出的成绩,本人或所带的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3.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奖励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职教科研人员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2篇以上。

5.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或获得过市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6.对教育教学的某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组织参加教改实验,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论证,已取得明显效果,并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

第五章 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教育工作要求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完成班主任、团队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7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9年以上。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要求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卓越。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学科各年段教学规律,出色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中学教师原则上承担过毕业班教学,小学教师原则上担任过循环教学,教学质量高。

(二)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或学科讲座年均不少于3次,其中近5年年均至少有1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并获得好评。

(三)获得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等称号。

第十九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学参考用书,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

(二)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结题;或获得过省级二等奖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提交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专业示范要求

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本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并成长为县(市、区)级以上优秀青年教师。

(二)具有领导和组织教育教学和科研的能力,在中小学教育各类学术或专业委员会发挥作用,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专职教科研人员评审条件

(一)任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10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任现职以来,在本级区域开设学科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年均5次,其中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年均不少于2次;每学年听课不少于80节。

(三)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或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学参考用书,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
    (四)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课题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国家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结题。或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提交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五)任现职以来,本区域教科研工作组织有效,学科教学质量居省辖市前列,是同行公认的学科领路人,所指导教师测评满意度在85%以上。

(六)达到第二十条规定的专业示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与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学历破格:获得大专学历,从事教学工作满30年,受聘高级教师6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资历破格:获得大学本科学历(40周岁以下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受聘高级教师4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五章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2.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3部以上,在省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3.获得省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国家教科研成果奖,为江苏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二级、一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二十四条  “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其中正校级人员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副校级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节;中层管理人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是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专著或教材是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专著或教材上署名为准。

第二十六条  表彰奖励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领域相一致,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教科研课题、获奖应与申报学科相关相近,以课题下达部门盖章的课题下达文件和申报书为准。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须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国民教育学历,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的,需参加所申报学科合格学历段学历教育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二十八条 专职从事电教教研、教育资源制作、教育信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必须紧密联系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教育信息化的应用与研究工作。电教研究人员须承担本级以上的教科研课题,其教科研成果必须切合学校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市、区县的教育信息化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专职从事电教研究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正常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专职从事教育资源制作开发人员每年撰写设计稿本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并设计、制作、编辑视频资源30分钟以上,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或每年开发并制作教育资源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有1个在市级评比中获一等奖,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或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适当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申报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每周除担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包括活动课程)外,还须从事6小时以上的个别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并提交工作记录。其他方面的要求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

第三十条  兼职从事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应按所教学科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兼做少先队工作方面所获奖励与其他学科同组奖励同等对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或少先队活动类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工作方面的论文可视作1篇专业论文。

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称号的教师,可申报品德政治(少先队活动)学科,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少先队工作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研究论文,申报一级教师需3篇以上,申报高级教师需5篇以上。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科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品德政治(少先队活动)、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劳动技术、通用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

第三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

第三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三十四条  各市可在不低于本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印

  

南京市教育局文件

 

宁教人[2013]7号

 

 

关于2013年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各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各有关学校(单位):

根据省、市职称工作部门及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就2013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去年我市已圆满完成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今年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和市职称办规定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与评审工作。各单位按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相应条件(含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对报评人员的主要业绩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评人员必须进行述职,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公示结果作为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单位要对公示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鉴定意见,未按要求公示的申报材料或公示后有异议未经调查核实的材料,所在单位不得签字上报。因审核不细致造成材料虚假的,在对申报人员按规定作出处理的同时,追究审核人员和学校领导责任。

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对评审通过人员实行网上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二、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和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初定或考试的方式进行;中小学一级教师和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由市职称办委托区县人社局和市职称评介中心组织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和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由省、市职称办委托市教育局组织评审。

区属学校及单位申报人员材料报送区教育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报人员材料按属地化的原则,报送学校所在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申报人员材料报送市教育局。评审材料经市职称办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时间、地点送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在市、区组织评审期间,未经职称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补充评审材料。

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照省职称办统一部署开展,时间另行通知。

三、凡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必须对其任课班级学生(不少于95%)进行课堂教学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应录入“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业务档案”的相应栏目,并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和“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中如实填写。

四、教育教学实绩是评聘教师职务的主要依据。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不仅要提供评审条件中有关教育和教学工作所要求的材料,还需提供近两年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供评委会对申报者的教育教学情况进行考察。

五、考核工作是教师队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市职称办规定,对教师任职的考核,应依据聘约,重点考核其履行聘约、完成岗位职责的情况。依据考核结果,晋升、续聘或解聘教师职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进行任期考核。任期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任期内年度考核1年(含)以上为“优”,其他年度为“合格”者,任期考核为“优秀”;任期内近两年有一个年度为“不合格”,任期考核为“不合格”;任期内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任期考核为“合格”。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者方可申报晋升职称,优秀者优先晋升。

六、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任现职以来,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并提供有关进修证书。

七、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按评审条件要求办理,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在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有效。

已取得南京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的人员,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由所在区教育局先将其合格证集中,按姓名、单位、证书编号字段登记造册(“EXCEL”数据库文件),交市教育局人事处,统一送市职称办审核并报省职称办盖章后,再将合格证放入申请材料中。其他学校和直属学校(单位)直接交市教育局人事处按上述办法办理。

八、评审材料中的学历证书、各类获奖证书、获奖论文和在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应在评审年度的上一年年底(2012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或发表。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应在申报评审材料前获得。

九、根据市职称办规定,申报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和破格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应参加专业面试(答辩)。

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依据岗位设置的要求,按岗申报,无岗不得申报。

十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的指导意见》(宁教规范[2013]3号)的要求,自2014年开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中级职称时,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非热点学校交流任教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高级职称时,须有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非热点学校交流任教经历。在今年的评审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有在薄弱学校或非热点学校交流任教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十二、今年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经市职称办同意,今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在9月中下旬进行。

各区教育局及学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推荐程序,认真审核,规范整理装订申报材料。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在“南京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进行申报。各区教育局和委托市评审的单位应在7月10日前,将申报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报经市职称办审核同意后连同花名册送我局人事处(地点:长江路272号207室)。直属学校(单位)在6月30日前将推荐评审人员材料报我局人事处(地点:同上),由我局集中送市职称办审核。

直属学校(单位)推荐评审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的时间和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的时间同步进行,各区教育局推荐评审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的时间由各区参照上述进度安排。

附件一: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2013年专业面试(答辩)工作办法

附件二:南京市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地区代码”、“学科代码”一览表

附件三:南京市(XX单位)教师(XX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审人员名册

 

 

 

 

南京市教育局

2013年5月27日

 

 

抄报:省教育厅、市职称办


附件一:

 

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013年专业面试(答辩)工作办法

 

一、面试(答辩)的对象

1.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申报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面试(答辩)的形式

1.一般性答辩。根据学科不同,分别采用说课、案例分析、回答问题、技能测试等方式。(抽题后给15分钟准备时间)。

2.针对性答辩。评委针对申报者提供的论文和业绩材料提出若干问题进行质疑和考察。

三、面试(答辩)的内容

1.一般性答辩:

回答问题的内容围绕各科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教学基本功,不出偏题、怪题。申报者在事先制好的试题中随机抽取。

说课使用现行中学和小学、幼儿园教材,高初中分开(即教高中的用高中教材,教初中的用初中教材),教材由申报者自带,评委指定篇目或章节、段落。

案例分析围绕学科教学,由各学科评审组提供案例,从申报者针对案例提出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

技能测试围绕教学基本功,由各学科评审组根据学科特点对申报者进行考核。

2.针对性答辩:

回答评委给定的问题,对论文和业绩材料作出说明或阐发论述(英语教师要求用英语叙述部分或全部的内容)。

回答评委提出的其他有关问题。

四、面试(答辩)的评分等级和标准

评分等级为合格、不合格。

评分标准(略)。

五、面试(答辩)结果的使用

面试不合格者不能晋升职务。

 

            宁职称办〔2013〕6号

 

关于做好2013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

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2012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执行省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013年我市将在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中执行新的资格条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3〕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3〕5号)。其中,关于一级教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或考试条件仍按照市现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须提供近两年所教学科一学年的教案。

三、关于教科研工作要求

    (一)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应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教科研材料3篇以上,其中,本学科教科研材料2篇(有1篇为教学案例)。

(二)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应撰写教科研材料5篇。可以是论文、论著、译著、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教材或教参、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其中至少有3篇为本学科的专业论文(含一篇教学案例)。

(三)对一级教师的科研工作要求中,“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1篇”或“承担区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其撰写的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获区县级二等奖以上”,其中,国家、省、市级三等奖不高于或等同区县级二等奖。

(四)对高级教师的教科研工作要求中,可将“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2篇”作为申报评审条件之一

(五)高级教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在《南京教育》和《南京教研》上发表的教科研材料,可视同为公开出版发行。

(六)省教育学会评出的论文与奖项不再认可。

    四、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要求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时,须有两年以上非本校任教经历。

五、关于专职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

专职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申报本学科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对其示范课、观摩课、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在完成实验教学的基础上,须承担学生课外活动兴趣小组的辅导、实验等工作任务。

六、关于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一致性要求

    (一)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至少有一个学历的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一致或相近。

2、在申报学科(专业)的岗位任职期间,接受过区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专业)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3、在申报学科(专业)的岗位上业绩突出,获得过区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为区县级以上优秀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或获得过区县级教学基本功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过市级评优课三等奖以上奖励。

4、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学前教育专业学历。

(二)申报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时,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在学科(专业)大类上应一致或相近,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所学专业应与申报学科一致或相近。否则,需满足上述(一)中之3要求。

七、关于教师资格与从教学科一致性要求

(一)申报人员现教师资格证应与从教学科一致。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至少有一种教师资格应与从教学科相同或属同一学科(专业)大类,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教师资格应与从教学科一致。

(二)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时,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教师资格应与从教学科一致,理科(物理、生物、化学)、文科(政治、历史、地理)、综合学科教师资格与从教学科一致或属同一学科大类。

八、关于年限的把握

资格条件中的学历、任职年限、论文材料、表彰奖励等取得、发表、获奖时间均截止到2012年年底。同时:

(一)教育工作要求中担任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年限按学年计算,可延伸至申报年度。

(二)在取得本级专业技术资格当年发表或获奖的教科研材料,如未在职称申报材料中使用过,可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使用。但取得本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当年不计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任期考核年限内。

九、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

取得《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在我市各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中均有效。

十、关于一级教师学历破格要求

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在江宁、高淳、溧水、浦口、六合等区乡镇以下(不含中心乡镇)的偏远小学(或中学)从教满三十年、教学效果好、教学满意度高的一线教师,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以上事项仅第四和第七之(一)条2014年起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